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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许可形式的不同,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一般来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行使;
(1)专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没有权利使用,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试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区域、时间和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许可,除被许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许可人不能在指定的区域、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专用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者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讼。
(2)独占使用许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外,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区域、时间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也就是说,除了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方使用和商标。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独家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作为《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单独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且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讼。
(3)通用使用许可证。是指除了注册人自己的使用和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一个以上的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区域、时间和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是除了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外,还可以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在侵权,普通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53条中的利害关系方,单独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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