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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注册审查制度
为了方便申请人,更好地为商标申请人服务,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比如扩大商标注册的对象,将健全商标纳入注册申请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
其中,为了进一步满足公众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需要,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初审时限为9个月,同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种复审案件的审理时限。
新商标法还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过去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二审和司法二审终审制,导致商标确认程序繁琐,商标确认周期长。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阻止竞争对手及时注册,使商标权长期不稳定。对此,新《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商标异议的主体应当由任何人变更为在先权利人或者
相关方;凡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意义等绝对理由的,均可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无效的,可以直接注册该商标,异议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我国商标发展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比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异化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混淆商标代理市场等。针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从加强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新商标法按照“案件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初衷。
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商标案件时需要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解决、商标侵权案调查处理和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禁止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为了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和“以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对商标使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允许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引导和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加重对侵权的惩罚
企业在商标权保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举证难、成本高等困难。新商标法加强了对排他性的保护
特别有意思的是,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至3倍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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