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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公司注册」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6-03-13 11:41:19 | 浏览量: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支持和鼓励的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是指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2年以上的,在持股2年前夕,可以按其投资总额的70%扣除该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夜扣款严重不足,当年结转扣款可以以后支付。”

第三,根据“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机关关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闵行公司注册行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融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4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持股2年前夕,可按其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总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前夜严重不足的扣款,可以以后再用于今年的结转扣款。”

四、根据司法部、国家

金融事务

《局机关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延伸至省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明确规定:“1 .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伙、

企业个人所得税

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如果全省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2年(24个月),则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体合伙可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体合伙应缴纳闵行公司注册税赋金额中扣除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总投资的70%,并可将前夜严重不足的扣除结转至今年晚些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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