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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支付流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支付流程,推进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各类商标业务支付方式,决定调整商标业务支付流程相关事宜。特此公告如下:
首先,设置付款通知链接
对于2019年12月30日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审批前会增加支付通知,以便通知后支付。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商标费用。付款通知样式见附件。
第二,启用金融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的规定,商标票据统一调整为国家金融电子票据,可以入账和报销。各单位收到票据后,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记录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票据被重复记录和报销。
第三,设置支付衔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支付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商标申请按原支付规则执行。2020年2月29日后,如果申请原支付规则的商标申请尚未完成支付,我局将统一发布支付通知,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按照本公告流程进行支付。
对于2019年12月30日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支付,无需汇款。汇至商标局的费用,除执行预调整规则的商标申请费外,可以退还商标局。
商标支付的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的支付和票据的开具方式。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相关业务申请指南,以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特此宣布。
附:1。付款通知(样式)
附:2。商标国际注册付款通知书(样式)
麻城市人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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