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公司名称变更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要求个体户必须建账记账
个体工商户需要开户是老规矩了。过去,王先生经常发表文章,专门要求个体工商户开户。这是商务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部分规章制度的决定之一,即修改《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但在副标题上加了“新规定”二字后,人们感觉个体工商户现在不需要开户,只需要今天就可以了,但这几乎是对的,因为这份文件本身就是2006年颁布,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文件。理论上讲,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2007年开始实施。
由于本月省级国税地税合并,此前很多政策文件都做了相应的修改,《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也在修改中,只修改了部分细节。
与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15日发布的第17号通知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细节修改?本法规本次修订的全部内容如下:
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的“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删除第十五条(该条具体内容为:根据建帐流转税征收权归属划分建帐司法权,即个体工商户主要缴纳税率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督建帐和管理;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税务局负责监督建账和管理。);
第十七条(原详细内容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账簿的公司名称变更函)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立法、行政事务规则和账簿设立、使用、保管的必要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个体工商户。)修改为“应当按照必要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立法、行政事务法规和账簿设置、使用、保管的必要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修改为第十九条。
还有别的吗?不,我知道大多数的修改。公司名称变更函确实是准确的。简单看一下,就可以知道,这些修改是为了改变原来条例中规定的固定租金管理机关的职能和管理,适用有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因此,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帐并不是新规定。只是对之前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之前多次强调,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外,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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