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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公众号: 诈骗刑辩肖文彬(hnhyxwb)
一、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高于有认识过失的场合。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往往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很高的(由此才可称得上明知),而在有认识过失的场合,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虽然可能发生,但这种可能性不大,比较模糊,不能确定(由此才称不上明知而只是认识到)。
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可以说,就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无疑是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持放任态度,即无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都不在乎、无所谓,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投了弃权票。这种对待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更为重要的区别。
三、由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过于自信过失之行为人的本意,所以行为人往往对避免危害结果采取积极的态度,其或者具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依据,或者直接为避免结果的发生采取一定的措施(所采取措施未能奏效)。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由于对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心态,所以不会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原北京律师,现广州律师。肖律师精研刑法与刑诉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辩护。承办的经典案例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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