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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1. 出资义务,即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的出资方式、期限、地点、数额等履行出资义务。
2.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进行,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信息披露义务,即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如实披露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4.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即合伙人应当忠诚于合伙企业,尽到谨慎、勤勉、忠诚的义务。
5. 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即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协议约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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