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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规定主要包括出资方式、出资要求以及出资程序等方面。
一、出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以下方式出资:
货币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二、出资要求
货币出资: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实物出资: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土地使用权出资: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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