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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虽然此条款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其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与小规模纳税人相似,即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简化的增值税计算方式,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在这种计税方式下,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只需根据销售额和适用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不得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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