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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2026-03-12 04:51:56 | 浏览量:0

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专家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某家税务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某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贵公司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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