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发某票上数量单位、地址、账户等要求10条建议
1.普通发某票上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且受票方为2017年16号公告中所指企业的,就需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根据现行法规,暂未对在普通发某票上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进行强制要求,也就是可填写可不填写。
3.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4.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或普通发某票上写的“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某票时,也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5.销售方开具发某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某票,购买方取得发某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某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某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因此,发某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7.发某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某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某票上;如果属于服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8.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某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某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9.增值税发某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较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开票人较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某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10.增值税发某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开票人”和“复核”较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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