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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举例(地役权的特点及效力)

发布时间:2025-10-24 03:45:57 | 浏览量:6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一种地产所享有的一种使用权,它主要是指依法拥有者有权在其所拥有的地产上享有其无限使用这种权利。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地役权”,指由地主授予建设物或者其他用处的地产所享有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种类

1. 何种权利权:视乎依法登记的地役权的种类而定,通常可分为普通地役权、临时地役权 、无限期地役权等。普通地役权即便依据登记,但其权利不会永久存续,临时地役权同样只存续一段时间,而无限期地役权则永久存续。

2. 权利范围:一般认定,地役权具有发挥拥有者权利、利用拥有者权利以及享受拥有者权利这三个范畴。一般来讲,发挥拥有者权利是指地役权的拥有者可以按照登记的范围对所登记的权利行使并取得利益;利用拥有者权利是指拥有者可以将所拥有的地役权进行买卖和转让;而享受拥有者权利是指拥有者可以享受所拥有的地役权所带来的权利。

三、地役权举例

1. 动迁补偿:动迁补偿是指经政府组织/要求因发展项目实施进行土地改造,被改造的地方原有被称为“被征地役权”,即役权改变前被征收土地原有的全部权利,且新改变役权具有在市区另外被安排的役权。

2. 建设管制:建设管制是指根据中央发表的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的军事、安全等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对某一地区的建设进行管制的权利,也称为“建设物役权”。

3. 寄宿权:寄宿权是指那些在土地上或者建设物上存在的某些合理利用或者说占有、使用而拥有者有权利获得收益的权利,即使被征收土地或者建设物所有者改变其权利也不受影响,这种权利可以称为“寄宿役权”。

一、地役权的定义

1、地役权是指拥有者可以依法行使的以行使永久性物权为本构成的一种权利,它可以使拥有者享有、使用或者交易他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使他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土地上的自然资源或者生产资料。

2、地役权通常有五大类:林木役权、河流役权、山矿役权、物种保护和荒地开发等役权,还有比如渔获、采矿、林业活动等特许权役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的根基是土地,它的形成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实践的结果。因此,地役权既包含政策成分,也具有法律性质。

2、地役权以实体支配为基础,实体支配就是拥有者可以实质性地支配土地上的自然资源、生产资料、等。

3、地役权是不完全财产性质的,它本质上是行使永久性物权的一种特殊权利。

4、地役权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属性,拥有者只能靠自己的力量来行使、维护地役权,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关系来保护和发挥地役权的作用。

三、地役权的举例

1、林木役权:林木役权是指拥有者对森林、林木采伐费、抚林费、林苗费等有特定权利的永久性物权。

2、河流役权:河流役权是指拥有者可以行使的有关水资源的权利,如享有水面、水道的滩台使用权,而且还可以从河流中捕捉、捞取水生动植物等。

3、山矿役权:山矿役权是指拥有者可以行使的有关采矿权、采矿费、开采深度等特许权,也可以行使山矿保护权和环境保护权。

4、物种保护:物种保护是拥有者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育种和驯养权,及从经济利用上协调保护和利用平衡之间关系等。

5、荒地开发:荒地开发是指对荒地进行开凿、填海、除沙、疏林、山革地等开发活动,以达到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等目的,拥有者可以享有荒地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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