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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闻宇诉被告王忠磊、冯小刚、刘冠军、淄博全球通电影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原告张闻宇于2000年11月份以老八路赵成斋为原型创作了纪实性文学作品《老八路的神秘档案》,于2000年底、2001年初先后将其发表在人民日报《大地》,《中国劳动保障报》、《律师与法制》、《山东青年》、《法制世界》等报刊上并引起了不小的反映。2007年12月28日,张闻宇在淄博全球通电影院观看由王忠磊担任制片人,刘冠军(笔名:刘恒)编剧,冯小刚(微博)导演的电影《集结号》时,发现该片的内容与其创作的《老八路的神秘档案》非常相似,张闻宇认为自己7年前创作《老八路的神秘档案》时,为了搜集素材进行了多次采访,查证,作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撰写而成并发表在多家刊物上,该作品凝结了自己的心血,是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张闻宇认为被告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淄博中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张闻宇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闻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后准许张闻宇撤回起诉。
【评析】本案涉及知名度非常大的电影作品《集结号》和著名电影编剧刘冠军(刘恒)及著名电影导演冯小刚,社会影响极大,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了报道。本案案情和适用法律虽不复杂,但对于正确认识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概念和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该案的审理,足以表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律要求。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亦即所谓“构思权”不构成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念。对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否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如印成图书、灌成唱片、录成磁带、拷成软盘等,才能成为著作权上的作品而受到保护,否则就不够成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也即版权理论中存在着的“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延及思想(或内容)”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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