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遗嘱公证细则(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新规定)
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新旧差别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确定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当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时,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如有数份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只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没有规定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日起,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当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废弃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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