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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5-10-24 03:24:42 | 浏览量:6

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新旧差别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确定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当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时,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如有数份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只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没有规定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日起,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当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废弃了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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