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嫖娼罪怎样定性和处罚(嫖娼多次被抓怎样定性和处罚)
那要看这个“个人原因”是什么原因了。如果是由于没硬起来的话,一样也是需要治安处罚的,但是不构成犯罪。
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违反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一般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至于何种情形构成情节较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灵活掌握。
很多人就说了,不是有句老话叫:抓贼抓赃、抓嫖抓双么?
既然没有实施嫖娼的行为,为什么还会处罚呢?
要知道,在刑法中规定了一个概念,叫犯罪未遂。就是对于那些想要犯罪,而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成功的,会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层面,并没有规定违法未遂。但是在公安部2003年9月24日的一个批复中明确了,只要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谈好价格了,或者已经给钱了,甚至裤子都已经脱了,但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实现嫖娼的,一样也要予以处罚。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因此,即便是由于没硬起来,或者是还没等发生关系就被抓获了,也一样是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嫖娼的。
只不过,这种情况应该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当然,如果是由于主观上的原因,不想嫖娼了,而主动放弃的话,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嫖娼的对象属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特别配合、特别同意,也是构成强奸罪的,至少需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毕竟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来说,正处于身体和思想正在发育的阶段,对性行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第2种情形就更特殊了,如果明知道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的性疾病,然后还去故意去嫖娼,那么就有可能造成性病的传播,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传播性病罪是一个行为犯,并不需要造成后果。只要在自己明知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从事了嫖娼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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