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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罕见病药某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0 02:52:34 | 浏览量:0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某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某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某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某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某品,是指经国某家药某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某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某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某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药监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 药监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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