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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3-10 02:50:28 | 浏览量:1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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