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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某票代征地方税费

发布时间:2026-03-10 01:44:42 | 浏览量:0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地方税费,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发某票领取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明确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某票或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通知》对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明确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发某票领取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发某票领取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国税窗口代征的地方税费,允许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抵缴应纳税款。

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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