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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刑事实务)
一女子在吃夜宵,男子路过,先上去就摸了一下女子的身体,女子提出抗议,随后被男子及同伙进行了残忍殴打。
大部分人认为,女子伤势为轻伤及以下的,男子一方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是5年),如果女子伤势为重伤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高10年)。
但还有一个思路也应该引起讨论和重视:
1.行为人如果主观上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乘人不备,走上去就去抚摸女人身体,应认定为强制猥亵既遂的行为。
“强制”应包括: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如果乘被害人不备,让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摸了身体,被害也无法做到反抗,应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的既遂。比如,有人骑着摩托车,看见身材好的女子,便从后面追过去摸女人身体,然后加速逃离,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
2.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当众”可作为入罪情节。而被人拒绝后又实施特别恶劣的手段殴打,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恶劣情节”,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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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最高刑期15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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