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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某票不再需要登报申明

发布时间:2026-03-10 01:00:15 | 浏览量:1
关于《国某家税务总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随着增值税发某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某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某家税务总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某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某家税务总令第25号公布,国某家税务总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某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某票。发生发某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某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某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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