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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5-10-26 14:19:41 | 浏览量:17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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