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这些商标行为构成一般违法
商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然而,由于部分人存在对商标认识不足、对商标法不够了解等情况,有意或无意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一般违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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