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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认定销售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商品;
㈡以佣金为基础销售货物;
(三)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六)将自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委托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
(八)将委托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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