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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牵头印发了《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规〔2022〕2号),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市的职工医保分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综合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住院医保),新规实施后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调整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
二、关于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维持目前的缴费水平。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由“全市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由(含生育保险)调整为
(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2023年7月1日起将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至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三、明确缴费基数上下限
医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发布。
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个人申报月工资收入的(如选择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2023年7月1日起按)逐月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今后每年的1月份申报当年工资收入,年度内不予调整。
五、关于失业人员与工伤职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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