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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的基本义务有:
1、出资 (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设立及增资时的出资义务及退出时的清算义务。其中出资义务又包括按期、足额出资的义务又包括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按期、足额出资指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形式、出资期限、出资金额进行出资。若采用货币进行出资的,应按期将认缴出资款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若采用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的,则应对非货币资产进行作价评估,并按期将财产权转移至公司。抽逃出资指股东实缴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抽逃出资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明确禁止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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