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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在什么时候召开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出现六种情况时,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主要有:
1、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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