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发布公告等。
第三条 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 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文件,并将上述**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 申请人收到**文件后,应按《**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
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 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 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本程序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管理办法》中有关颁证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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