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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十一大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中,第十一类“其他所得”具体包括9项内容,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项,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
第二项,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
第三项,保险公司支付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
第四项,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项,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回。
第六项,提供担保所得。
第七项,解除住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第八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第九项,随机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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