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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第1时段标准或者GB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再生资源会计怎么做账务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流通企业的会计制度》.成本是收购时的收购价,您在销售给加工企业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如果销售价低与合理的售价,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销售价格.
再生资源属于废旧回收.收购单位的会计处理,外购时,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
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收购价)
贷:库存商品
加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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