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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2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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