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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营地址无此公司、企业进销项异常、生产经营异常、资金交易异常,认定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GKC6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2〕 9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 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经营地址无此公司、(二)企业进销项异常、(三)生产经营异常、(四)资金交易异常。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认定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5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东税南城评约(2021)3号
广东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识别号:XXX4WK81N):
税务机关在对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下列涉税疑点问题:你司于2020年1月、3月开具给XXX(惠州)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XX0BBT4H)的17份增值税普通*****(*****代码,*****号码、、、;
*****代码,*****号码。金额合计.8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存在疑点,需要你(单位)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需请你(单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等于2021年6月25日9时0分到税务机关接受税务约谈。
其他说明:无
约谈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769-2XXX2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东莞##东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二稽罚告〔2021〕14号
东莞市XXX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0年1月11日;2017年9月21日,法定代表人由XXX变更为XXX;经营地址:XXX楼;经营范围:产销:毛织品、针织品、服装等;2010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51,元,应纳所得税额212,元,应纳税额212,元;2017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90,元,应纳所得税额122,元,应纳税额122,元。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与宁夏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225份, *****代码为,*****号码为~、~、~、~;*****代码为,*****号码为~、~,*****代码为;*****号码为~、~、~、~、~、~、~、~,金额合计为22,433,元,税额合计为3,813,元,价税合计为26,247,036元。
检查人员根据原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线索,对你(单位)上述业务涉及资金流进行核查,发现资金形成回流的情况。
你(单位)已于2016年6月~2017年6月持上述225份*****到该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3,813,元,并将上述*****金额22,433,元计入营业成本,于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12,062,元,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10,370,元,且都未做纳税调整。
根据原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225份*****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8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元、企业所得税5,512,元,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共4,75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东莞1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东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7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东莞市华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409份,金额万元,税额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万元。
2.东莞市兴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1757份,金额万元,税额万元。
3.东莞市常某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1309份,金额万元,税额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的结果。例如:
.案例: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308号)
.简要案情:余某某系东莞市A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向惠州2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共16张,*****总税额为元。
.不***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案例一: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972刑初1576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被告人赖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税款数额较大(税额达元)的,对单位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系A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赖某某......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且均不应当认定为从犯。系自首,且已全额补缴相应的税款,......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案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刑终308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元)并用于抵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建涛全额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所得利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案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傅某某则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某某和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但鉴于原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一审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故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构成犯罪。......判决如下:上诉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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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期!3月30日前,这项申报可以领钱,过期不申请,视同放弃。
每年3月都可以申请退前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说白了就是公司帮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税局按入库个税金额的2%给予的手续费退付,但是必须要你申请一下,3月30日前网上提交申请,税局就把钱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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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税稽罚〔2021〕54号
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61407XL)
经我局(所)于2015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向江西维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9日,原法定代表人庹***,于2016年12月2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庹**,注册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樟木头镇***楼,实际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樟木头镇***号;你公司于2010年5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2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4年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代码,*****号码,货物名称为贴片机,金额1,128,元,税额191,元,价税合计1,320,000元。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庹***、欧***、黎***和方***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
3.主管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00元,并处300,000元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
住建局出了通知:从今天中午开始到21号全东莞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业楼宇严格管控,企业居家办公。赶快下楼去买了几天的生活物资,街上人流车流如常,听说进出镇口的地方都封上了,小区凭卡出行,一家人一天只能有一个出行,篮球中心的方舱医院也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税局3月征期延长至31号。种种信号表明,东莞这次要打一场硬仗。#东莞疫情#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0〕172号
南京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XG)
经我局(所)虚***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根据上级推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广东“”专案显示,你单位涉嫌接受广州市子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3份,*****代码,*****号码,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278000元为虚开。
2.根据上级推送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的广东“”专案显示,你单位涉嫌接受东莞市京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4份,*****代码,*****号码,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334500元为虚开。
你单位2018年共计接受虚***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6125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税款1倍罚款,计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风险##税务稽查##虚开##税##南京**##南京##江苏#
合肥51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涉嫌虚***犯罪
#合肥#
2022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合肥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51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合肥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5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犯罪。
51家公司都是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价税合计金额从30多万元至2700多万元不等(由于部分文件无法打开,无法得知部分公司的虚开金额)。例如:合肥奔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虚假注册,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按比例收取开票费,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122份,价税合计.00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
机动车销售统一*****属于什么*****?增值税专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还是普通*****?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构成哪个罪名?机动车销售统一*****的准确定性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大多数被认定为虚***罪。以下是相关案例,仅供参考。
一、虚***罪
.案例一:褚某某虚***案
.案号: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1312刑初611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情节严重(金额万元),其行为构成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某犯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例二:龚某某虚***案
.案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703刑初96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121份出售牟利,开票金额价税合计元,情节严重,构成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结合其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某在审理阶段具有新的量刑情节,可在***七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下,已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龚某某判处***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并无不当,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均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某犯虚***罪,判处***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
.案例一: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案
.案号: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1324刑初370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A公司借个人购买车辆之机,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抵扣税款,A公司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被告人邹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某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税额不大,没有实际抵扣税款,被发现时*****已经作废,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詹某某、苏某某、郭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案
.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972刑初1248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结伙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数额巨大(税额.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虚***罪#
#合肥头条#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5号
哈尔滨杉杉龙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F)
我局(所)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柏林四季B18栋7单元3层2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代码:,*****号码:的8份增值税专用*****;*****代码:,*****号码:;*****代码:,*****号码:的6份增值税专用*****(合计20份增值税专用*****)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你(单位)取得*****代码:,*****号码:的8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你(单位)取得*****代码:,*****号码:的6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代码:,*****号码:的6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合计20份增值税专用*****),并进行认证用以抵扣进项税款,抵扣进项税额335,元。开具上述*****的3家企业均不存在真实业务。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嫌疑。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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