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商标注册 >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怎么做?
商标复审驳回按照《商标法》 (2013)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商标,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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